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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雷欧:国际商务争议的协商、调停和仲裁

巴黎雷欧:国际商务争议的协商、调停和仲裁

第十章 国际商务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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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合作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繁多,因而解决国际商务合作争议的途径和方法,具有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在公民和公民,公民和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争议,一般地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国内司法救济的方式解决。

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公民或法人之间的争议,如外国私人投资者同东道国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于东道国政府的经济管制措施,如国有化、冻结外汇或限制出口引起的纠纷,可提交“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按其仲裁规则处理,也可以采取国内救济方式,在东道国司法诉讼解决。缔约国之间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发生的争议,可通过谈判、仲裁或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争议解决的具体形式分为:

(一)协商、谈判

协商是指民事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在彼此认为都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协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都由双方确定,当事人直接见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易于消除误解,明确责任,这不仅可以使具体的权利义务争议得到解决,而且对稳定和发展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有利。因为这种方式手续简便,花费较少,气氛比较缓和,是一种在国际商务合作中广为采用的形式。故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谈判是指发生争议的有关国家政府派出代表进行外交谈判,以解决两国间的冲突和分歧。

(二)调解、斡旋和调停

调解是经济合作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参加主持下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纠纷的第三人不能对争议双方施加压力,调解协议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有仲裁、司法诉讼外的调解,也有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前仲裁机关、法院的调解。现在出现了“联合调解”,即由双方各自所属的忡裁机构派一人或同等数目的人员充当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同样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因而在涉外经济纠纷中运用得较为广泛。即使在双方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先不将争议提交仲裁,请有关权威人士或某个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调解方式适用于国际商务合作的民事经济纠纷。

斡旋是指第三国斡旋于当事国之间,为他们提供协商的机会,促使他们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调停系指第三者或国际机构以调解人身分直接参与,协调当享人之间意见,提出解决条件,以求达成解决争议协议。斡旋和调停往往结合在一起进行,两者并无严格区别。

(三)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即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对双方所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与调解虽然都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的,但调解是基千当事人的自愿,自动履行协议,而仲裁有当事人自愿的一面,也有其强制的一面。仲裁裁决的作出不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在国际商务合作中,纠纷不能通过调解或调停解决时,往往采用仲裁的方式来处理。因为仲裁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比司法程序简便,裁决及时,费用较低廉,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仲裁分为国际商事仲裁和专门的国际经济仲裁。

(四)司法诉讼

如果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在无仲裁协议时,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国际私人投资争议,外国投资者可向东道国法院起诉。国家之间发生的经济争议引起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可向国际法院起诉。

司法程序比较迟缓,又不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很少采用。

10.2国际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发生权利和义务争执,申请由常设的仲裁机构审理,解决争议的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有如下特点:

1.在仲裁程序上,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在发生前或之后达成的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方仲裁的仲裁协议,才能提请仲裁。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订立,或以其他书面形式专门订立。对仲裁协议的内容,法律和公约未作具体规定,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和仲裁裁决的效力,通常不对忡裁适用的实体法作出规定。由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时间长,因此在仲裁协议中应规定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

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关管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当事人要受仲裁协议的约束。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目前,国际上的仲裁协议解决经济合作纠纷仲裁地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确定在当事人一方所在国,主要是东道国仲裁;二是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三是在第三国仲裁。

2.当事人协议到该机构仲裁,即适用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3.仲裁的效力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地国法律规定裁决是终局的,即裁决一经确定,就发生效力,双方必须自动履行。在此条件下当事人申请仲裁,就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放弃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但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裁决(如英国)。还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上诉。法院认为符合上诉条件,应予受理,对案件重新审判(如法国)。

4.对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因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当事人所在国的利害关系,往往难以承认和执行。为此,国际上先后于1927年和1958年缔结了《关于执行外国忡裁裁决的公约》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5.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受理国际经济民事纠纷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有: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忡裁院是瑞典常设仲裁机构的中心,是一个民间的商事组织。该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是按瑞典商会仲裁规则和程序制定的,对选择仲裁程序的规定比较灵活,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最适合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任意指定不受国籍和身分限制的仲裁员。裁决以及具体裁决程序均应是保密的,非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公开。关于案件的实体内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得起诉。只有在仲裁员使用的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有矛盾,或者没有达到公平程序的最低要求时,当事人可以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可撤销仲裁裁决。由于瑞典是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又是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的成员国,而世界上许多国家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使在瑞典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在很大范围内得到执行。因此当事人一般乐意申请在该仲裁院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院设在巴黎,它有一套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国际上有较高威信,是西方国家商事贸易仲裁采用的主要规则。其特点是:所受理的案件必须是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但不限于买卖契约争议,还包括国际贸易及其他经济合作。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可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也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为使仲裁员保持中立,独任仲裁员或忡裁庭主席的国籍必须与当事人双方国籍不同。在处理程序上首先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或当事人双方不愿进行调解时,才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当事人未事先确定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进行仲裁的地点或国家,但仲裁院有权批准或改变当事人关于仲裁地点的选择。在此情况下,仲裁庭一般根据仲裁地的法律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适用的实体法。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上诉。

(二)国际经济仲裁

国际经济仲裁是指根据双边或多边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发生争议时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或者提交公约专门指定的仲裁机构处理争议。它包括下面三种形式:

1.两国间的专门国际经济仲裁

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政府间就关于解释和执行协定中所产生的争议予以仲裁的条款。即经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议提交特设仲裁庭,依据国际公法适用的原则和规则予以解决。仲裁庭一般由三名成员组成,双方政府各委任一名仲裁员,并由该两名仲裁员推举一名第三国国民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委托完毕,否则,任何一方政府均可请求联合国秘书长作出必要的一项或数项委任。仲裁庭根据多数票作出裁决,对两国政府有拘束力。

2.地区性的专门国际经济仲裁

地区性的专门国际经济仲裁是根据某一地区国家的多边条约的规定进行的。

3.世界性的专门国际经济仲裁

如1966年世界银行倡议通过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进行的投资争议仲裁即属此例。根据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中心的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该争端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按此规定,纯属一国或不同国家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争议,国家间的争议,国家同本国的自然人和非力外国控制的法人的争议,都不在国际中心的管辖范围之内。此外,不属投资法律争端的争议,中心亦不管辖。据世界银行的解释,法律争端“必须包括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存在与否及其范围,关于违反法律上义务的赔偿性质及其范围之争”。法律外的利益冲突和其他争执不属法律争端。国际中心接受调停和仲裁的条件是:当事者双方达成的书面要求调停或仲裁的协议。

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原则,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判定一切争端,在当事人无协议时,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一方当事人的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如上述法律及国际法无成文规定或含义不清时,不得以此为由不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在双方同意时,本着公正和善良的原则,自由地进行裁决。

裁决以仲裁法庭全体成员的多数票作出裁决,法庭的任何成员可以在裁决上附上他个人的意见。裁决力终局裁决,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每一方都必须遵守和履行。但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裁决进行解释、修改或取消。如果双方对裁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端,任何一方可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裁决作出解释。如果裁决后发现有对裁决性质有决定影响的新的事实,这些事实在裁决前不知道并非疏忽所致时,可在发现事实后90 天内向秘书长提出修改裁决的书面申请。如发现有下述情况中的一项或几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秘书长提出申请,要求取消裁决:(1)法庭组成不适当;(2)法庭显然超越其权力;(3)法庭的一个成员有受贿行为;(4)有严重的背离基本的程序规则的情况;(5)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如果裁决被取消,经任何一方的请求,将争端提交新组成的仲裁法庭重新审理。

调停和仲裁地点,一般应在中心所在地,如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在常设仲裁庭和公证机构所在地,或经委员会仲裁庭批准的其他地点。

~~~

《国际谈判实务》

巴黎雷欧(任由之)著

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务的概念

1.1经济国际化趋势

1.2古代的国际商务

1.3二战前的国际商务

1.4二战后的国际商务

1.5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

1.6国际商务研究的发展

第二章 国际商务的“4C”

2.1 “4C”的基本特征

2.1.1,国际经济竞争

2.1.2,国际经济矛盾

2.1.3,国际经济协调

2.1.4,国际商务合作

2.2“4C”的相互关系

2.3 关于“4C”的认识

第三章 国际商务中的资本移动

3.1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动机

3.2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效应

3.3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表现形式

第四章 国际商务中的承包工程

4.1国际承包工程

4.2国际承包工程的的特点

4.3国际承包工程的基本程序

4.4承包工程的形式

第五章 国际商务中的劳务合作

5.1国际劳务合作概念

5.2战后国际劳务合作的发展

5.3国际劳务市场的特点与趋势

5.4国际劳务合作的促进因素

5.5国际劳务合作的制约因素

5.6单纯劳务输出和输入

5.7劳务输出合同的内容

第六章 国际商务中的科技合作

6.1国际科技合作

6.2国际科技合作的作用

6.3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

6.4国际科学合作

6.5国际技术合作

6.6国际技术贸易

6.7国际许可贸易

6.8国际许可贸易的类型

第七章 国际商务中的信息合作

7.1国际信息合作

7.2跨国公司的信息合作

7.3现代电子商务

7.3.1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

7.3.2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

7.3.3现代电子商务的成功因素

7.3.4现代电子商务的分类

7.3.5现代电子商务的功能与分析

7.3.6移动电子商务

第八章 国际商务的谈判

81国际商务谈判理解

8.2国际商务谈判准备

8.3谈判力及其影响因素

8.4简单谈判与复杂谈判

8.5国际商务谈判技巧

8.5.1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侦测技巧

8.5.2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拒绝技巧

8.5.3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拖延战术

8.6输-赢模式与赢-赢模式

8.7国际商务谈判中的利益分配法则

8.8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信任法则

8.9谈判人性格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8.10文化背景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影响

第九章 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9.1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9.4国际商务合作保护的内容

9.5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

9.6技术转让的法律保护

第十章 国际商务争议的解决

10.1一般解决方法

10.2国际仲裁

10.3国际司法诉讼

著者简介:巴黎雷欧(李由,任由之),国际经济谈判专业(博)毕业,著有《国际谈判哲学》(2016)+《国际谈判实务》(2016法文版华文版)《法国现代书画艺术评论》(英文版3 卷)和《雷欧带你认识法国》《雷欧带你认识巴黎》等书籍,其论著《跨国公司内部谈判效益论析》(法文版,图中咖啡色书籍)被作为法国高商图书馆示范论著和美国通用公司(欧亚总部)特定读物。

巴黎雷欧:国际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保护

巴黎雷欧:国际商务合作保护的法律适用

巴黎雷欧:国际商务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发布于:河南省